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

时间:2022-03-04 10:07:47 点击次数:183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6条、第267条规定:

  1.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咨询电话:13922895622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佛山要账公司 © 2014-2021 薄爽网络工作室
联系电话:13922895622   
本站关键词:债权债务,欢迎您的来电,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

13922895622